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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市政技(97)第715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将局制订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的归档时间、内容、方法、步骤,提高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际经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局档案部门指导下,由局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科学技术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的管理工作。局直属各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下,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归档原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的档案归案原则,应根据各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从立题、论证、调研、研究(试验)鉴定、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努力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科学技术项目文件等材料,应由课题组负责人或由课题组负责人委托参加课题组的人员负责整理后交单位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复查,最后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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