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一般纳税人
经核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转入时间并加盖局章,延续其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将《资格证书》重新发给该企业,企业凭《资格证书》申请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通知单》中注明的该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企业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核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经核查,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延续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执行时间以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批准认定时间为准。企业凭加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副本)》申请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通知单》中注明的该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企业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核查,不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第
六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知单
2007年2月28日
附件:
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知单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企业名称 │ │ 一般纳税人类型 │ │
├─────┼────────────────┼──────────────┼─────┤
│企业迁出时│ │ 一般纳税人人认定时间 │ │
│ 间 │ │ │ │
├─────┴────────────────┴──────────────┴─────┤
│一、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 │
│该企业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 元。 │
├───────────────────────────────────────────┤
│二、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
│该企业从我局迁出时,有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元,对应发票明细│
│如下: │
├──────────┬──────┬──────────────┬──────────┤
│ 发票类别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
├──────────┼──────┼──────────────┼──────────┤
│ 海关完税凭证 │ │ │ │
├──────────┼──────┼──────────────┼──────────┤
│ 运费发票 │ │ │ │
├──────────┼──────┼──────────────┼──────────┤
│ 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 │ │ │
├──────────┼──────┼──────────────┼──────────┤
│ 合计 │ │ │ │
├──────────┼──────┴─────────┬────┴──────────┤
│管理所意见: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 (局章) │
│(公章) │(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