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3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22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北京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30号)(以下简称230号通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见附件1。

  二、分析内容及方法

  (一)按230号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消费税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

  (二)按228号通知要求,重点对下列指标的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

  1、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销售额/销量

  2、单位销售成本

  单位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销量

  3、单位销售费用

  单位销售费用=产品销售费用/销量

  4、产品销售利润率

  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销售利润/销售额*100%

  5、实现税负

  实现税负=本期应缴消费税/销售额

  6、税收弹性系数

  (1)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量的增长速度(销量同比增减率)

  (2)从价定率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售额的增长速度(销售额同比增减率)

  三、数据来源

  为满足228号通知分析要求,我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具体填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及其填表说明)。

  各局应依据纳税人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计算填报《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详见附件3)。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

  1、230号通知规定分析报表及分析报告

  2、《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及分析报告

  (二)报送方式

  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三)报送时限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五、本通知自2007年二季度(税款所属)起执行。230号通知《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