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区县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填写《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见附件),经部门领导审核,连同有关资料送交本级税务局征管科审核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抄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
五、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区县税务局上报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依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告,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六、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稽查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本通知报告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员应予行政处理(处罚)而不予处理(处罚)的、应该提请撤销其执业备案而未提请的、应撤销其执业备案而未撤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6日起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
2007年7月16日
附件: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
注册税务师(税务
师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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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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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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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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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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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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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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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的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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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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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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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征管科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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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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