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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9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依法查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给予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或者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不予执业备案;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注销备案。

  三、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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