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1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中关于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后,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应调低其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6
|
建筑业
| 9
|
饮食服务业
| 9
|
娱乐业
| 19
|
其他企业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