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31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6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9
|
饮食业
| 9
|
娱乐业
| 19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