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试点活动,扎实推进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省政府制定的《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结合我市“一县一镇百村”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市公安局、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新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新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标准
一、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和考核内容。
二、各行政村也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等为成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和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订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力量建设等台帐。建立十户联防制度和重点对象监护制度。村委会办公室悬挂《新乡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及相关组织制度。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完成消防规划。村庄主要道路路面硬化,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农村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村庄房屋建设应按照《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提高耐火等级,保证防火间距;按规定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五、设置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安装2-3具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根据消防用水需要设置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