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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税部门在进行税种认定时,“纳税期限”应核定为按“次”。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的“征缴方式”设为“委托代征”。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在CTAIS系统中,通过“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录入“所在市场”和“摊位号”。

  地税部门在进行税种核定、定额核定后,对上述纳税人不进行税款入库方式认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7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4.具体安排如下:

  (1)各、区县国、地税局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代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2)由基层国、地税征收机关或各集贸市场代征单位负责对本市场内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登记表;收取、审核税务登记表以及相关资料;

  (3)由基层国、地税征收机关将收取的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录入CTAIS及相关系统,通过“国、地税局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系统”传递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税务登记证地址栏内录入地址信息后,加录“(集贸市场)”字样,如:“北京市××区××礼品店(集贸市场)”,以区别于非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所或转交市场代征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

  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后,税务机关暂延用原税款征收方式。

  (三)总结阶段

  各区、县局于2008年2月1日至2月5日对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负责完善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后续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此项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取得辖区内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有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2.核发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作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部署的重点工作,各单位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3.此次核发税务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急,需要全体同志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保证人员到位,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4.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市场代征单位以及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召开宣传动员会、制作张贴通告、外网宣传以及电话语音、短信提示等各种有效措施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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