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地税局联合开展调查工作
继续发扬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资源优势,区国税局应主动与区地税局取得联系,由国、地税两局一同深入集贸市场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达到摸清个体税源底数,减少漏征漏管;重新核定定额,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
(2)继续依托委托代征单位
继续发挥委托代征单位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优势,协调、发动委托代征单位,做好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调查工作。与此同时,摸清委托代征单位的情况。
(3)部门协调、整体推进工作的开展
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加强与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协调,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加强与信息部门技术支持的协调,整体推进发证调查工作的开展。
2.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市国、地税局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宣传通告。
(二)实施阶段
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31日,为此次核发税务登记实施阶段,由各区、县局对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条件的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或签字)的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上述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2.费用
本次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皮。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具体操作:
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操作流程,将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相关系统,进行打证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并进行证件发放、税种认定、定额核定等操作,但不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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