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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或签字)的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上述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三)费用

  本次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皮。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使用发票的权利。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内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1月底前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负责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机关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以国家税务局为主,地方税务局为辅。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时,税务机关都应予以受理。

  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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