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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将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市国、地税局为了推动各区、县的工作,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区、县核发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  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

  2007年11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7年11月20日起到2008年1月31日,对各类集贸市场内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各类集贸市场内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事项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负责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机关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以国家税务局为主,地方税务局为辅。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时,税务机关都应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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