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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结合“二次土地大调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工作,摸清现有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投入产出等方面的底数,建立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确立土地利用管理新观念,由过去的重前期供应管理轻后期使用管理、重用地面积管理轻产出效益管理,转变为供前、供中、供后全过程,供应与使用全方位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益。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利用效益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效益评估验收制度。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行“净地”、小宗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县(市)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市本级(含市高新区、工业园区)原则上控制在10公顷以内。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明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严格落实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制度。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对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土资发〔2008〕16号文件和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文件规定,对除有保密要求外的其他划拨土地,要实行供前公示和供应结果公示,规范划拨土地供应程序。
  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市区范围内和被市、县(市)政府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原则上不再逐户审批宅基地,要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积极研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通过小村拆并、中心村(镇)建设和“三项整治”,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新农村建设与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乡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结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本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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