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36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纳税人以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但纳税人能指证开票人,其列支的成本费用可在向原开票人更换合法的发票后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原开票人”及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发票的购票人进行税务稽查(对辖区外的应将资料转交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并视稽查发现的情况,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处理。
(四)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普通发票真伪的鉴别,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负责。
二、关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