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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1、 减征营业税统计数据按季填报。
  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数据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填报(6月20日前)。3、各区县地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表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附件9
  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万元

项目

企业户数

职工 人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加计扣除额

备注

福利企业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单独享受所得税

盲人按摩机构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单独享受所得税

工疗机构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单独享受所得税

其他单位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单独享受所得税

合计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单独享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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