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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1、凡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应填报本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或其他单位。
  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
  4、本表“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栏中的提交资料,由纳税人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前的 中划“√”。
  5、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所和流转税管理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批复

  [(年份)]第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自  年  月至   年  月对你单位从事的      业务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特此批复。

××区(县)国家税务局

(局 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县)地方税务局

  附件3
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
(不予批准)的批复

  [(年份)]第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条第 款的规定,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特此批复。

××区(县)国家税务局

(局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

**税务机关:

  我单位200 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200 年度我单位职工总人数 人,安置残疾职工 人,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  %。按照政策规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为  元,加计扣除额为  元。

单位名称(公章):

企业法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公章 ) │                            │         │  │
├─────┼────────────────────────────┼─────────┼──┤
│ 注册地址 │                            │   单位性质   │  │
├─────┼─────────┬───┬──────────────┼─────────┼──┤
│职工总人数│         │安置残│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  │
│     │         │疾职工│              │   数的比例   │  │
│     │         │ 人数 │              │         │  │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
├───────────────────┴───────────────────────────┤
│主要产品及劳务名称:                                     │
│                                               │
│其中: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及劳务名称:                          │
├──────────┬──────────────────┬─────────────────┤
│    项目    │        序号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
│          │                  ├─────────┬───────┤
│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    销售额    │         1         │         │       │
├──────────┼──────────────────┼─────────┼───────┤
│   销项税额   │         2         │         │       │
├──────────┼──────────────────┼─────────┼───────┤
│   进项税额   │         3         │         │       │
├──────────┼──────────────────┼─────────┼───────┤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       │
├──────────┼──────────────────┼─────────┼───────┤
│   应纳税额   │         5         │         │       │
├──────────┼──────────────────┼─────────┼───────┤
│  已缴纳增值税  │         6         │         │       │
├──────────┼──────────────────┼─────────┼───────┤
│本期应退增值税的限额│  7=35000/12×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   --    │
├──────────┼──────────────────┼─────────┼───────┤
│ 期初待退还限额余额 │         8         │         │   --    │
├──────────┼──────────────────┼─────────┼───────┤
│期初已交未退增值税余│         9         │         │   --    │
│     额     │                  │         │       │
├──────────┼──────────────────┼─────────┼───────┤
│  申请退还增值税  │10(如6+9<7+8,则为6+9,否则为7+8 │         │       │
│          │         )         │         │       │
├──────────┼──────────────────┼─────────┼───────┤
│ 期末待退还限额余额 │11(如6+9<7+8,则为7+8-6-9,否则  │         │   --    │
│          │        为0         │         │       │
├──────────┼──────────────────┼─────────┼───────┤
│期末已交未退增值税余│12(如6+9<7+8,则为0,否则为6+9-7 │         │   --    │
│     额     │        -8)        │         │       │
├──────────┴──────────────────┴─────────┴───────┤
│                   以上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
│                        │                      │
│                        │                      │
│                        │                      │
│(公章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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