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92号通知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6,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八、对纳税人发生67号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进行年审时统一办理重新认定和审批手续。有关年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申请继续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当年度减免税批复终止日期前30日内,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减免税手续。
九、自2007年3季度(税款所属)起,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各区县国税局应将《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区县地税局应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8)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原《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统计表》各区县国税局不再上报。
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9)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各区县地税局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十一、对符合9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享受残疾人个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下发。
附件: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2.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批复
3.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的批复
4.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
5.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6.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7.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8.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
9.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2007年10月8日
附件: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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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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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 单位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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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总人数 │ │安置残疾│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 │
│ │ │职工人数│ │ 数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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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证明资料: │
│我单位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7〕92号)第 条规定的 (增值税 │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如下资料: │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2、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3、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
│4、单位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
│5、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
│6、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残疾人 │
│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
│ │
│ 。 │
│ │
│ │
│ (单位公章) │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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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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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意见: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公章) │(局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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