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局
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和相应的义务,取得的证据,应当客观全面,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印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确实充分并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在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三是建立并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5.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科学的评议考核办法,完善评议考核工作,狠抓制度落实,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将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所有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单独考评。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6.进一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一是继续规范委托执法,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实施。二是继续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和公告。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和现有行政委托执法的清理、规范工作,纠正非执法主体执法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委托执法现象。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法制局,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7.推行具体行政行为目录备案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当登记,按要求备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应当建立案卷,并对执法的主体、程序、内容、期限等进行全面评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制定科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于每一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