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类别
| 行为
编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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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
造价业务活动
| G1-3-03
| 故意曲解管理部门计价规定或相关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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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4
| 因咨询企业工作失误,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生重大偏差。
|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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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5
| 泄露客户或相关当事人技术和商务秘密。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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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6
|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聘用无工程造价执、从业资格人员承担有相应人员资格要求的工作内容。
|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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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7
| 许可非本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或本企业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工程造价执、从业活动。
|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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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8
| 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咨询成果备案、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
|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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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9
|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串通咨询业务利益相关者,恶意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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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10
|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违背客观事实,对其他造价咨询企业或其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成果文件以不实言词或方式进行诬蔑诋毁,损害同行名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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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11
| 业务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不实证人证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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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4
职员管理
| G1-4-01
| 为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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