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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价协[2008]5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开展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自律监督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以下活动中发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执、从业活动;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法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省造价协会”)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造价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相关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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