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建价协[2008]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13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