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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3、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

  (三)控制公民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并有权要求和规劝吸烟者在该场所停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吸烟的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吸烟既有害自身的健康,也影响他人的健康。各单位要成立控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和控烟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狠抓控烟工作的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主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率先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会客接待不让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频次,在禁烟、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卫生、教育、工商、文广、城管、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的宣传,使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充分认识吸烟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约束力,提高自觉性,为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戒烟知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增强群众控制吸烟的自觉性,提高群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率,促进人民群众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教育部门要组织学生学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使学生从小远离烟草,从源头控制吸烟人数的增长。

  健教机构要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讲座、竞赛活动,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知识的普及率,警示烟民控制吸烟。

  (三)依法依规,强化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禁止吸烟的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逐步使控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监督检查情况要通过媒体或者简报,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烟草广告的清理取缔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道、广场、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无烟草广告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无烟草广告工作;文广、体育部门要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无烟草广告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检查工作,凡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处以1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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