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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意见
(汕府办函[2007]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施工单位应先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在计划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有关资料报质监机构审核,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专项验收的合格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准其组织验收。
  四、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材料齐全的,专项验收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并出具验收意见文件。专项验收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未明确受理意见的,或受理后未组织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意见文件的,视为专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同意使用。
  五、工程竣工自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六、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将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
  七、建设单位、专项验收部门、质监机构、备案机关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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