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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由市普查办根据省普查办制订的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人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9月底前)。
  各地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9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各级普查办要选派普查技术人员参加省普查办举办的培训,并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一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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