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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失效]

  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予以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齐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杭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戌标
  副组长:孙振洲(市政府)
      屠辛庚(市统计局)
      朱师钧(市发改委)
  成 员:余新平(市委宣传部)
      路庆泰(市综合考评办)
      许虎忠(市经委)
      陈世安(市贸易局)
      胡 伟(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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