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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杭政函〔200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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