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处罚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8〕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单位的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为打造“廉洁杭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目标的行政处罚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二、检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通过专项执法监察,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意识。
(二)合理性原则。通过专项执法监察,使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全覆盖原则。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所有单位及其处罚行为都应进行检查。
(四)实效性原则。本次专项检查必须注重实效。通过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益。
三、检查内容
本次开展的执法监察主要针对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处罚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