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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七)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机构以及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进行管理。
  七、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进行复核和分解时,由设计单位牵头,在项目法人单位参与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组织相关部门和工程占地区涉及的有关乡(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将集体、个人财产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户,填写移民手册,并取得其签字认可,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群众公示。
  安置工作开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物指标分解细化成果,制定具体补偿方案,以村组为单位将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及时复核,调查结果有误的应予改正。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认真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时期的相关工作
  (一)为保证移民安置工作健康、有序、稳步推进,维护库区的稳定,在2006年9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和规范开展工作,但补偿投资概算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在2006年9月1日前已经投产的中型电站,不再进行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九、多渠道安置农村移民
  水库淹没区、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建设的实际状况,坚持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安置的方针安置农村移民。对于容量有限、开发过度、相对贫困,就地就近农业安置十分困难的项目,有条件的可采取进入城镇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调整和开发农业产业安置;农村老龄移民养老安置等多种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对于其他有一定环境容量安置移民的项目,应以就地就近农业安置为主,辅之以其他安置方式。
  在确定安置方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设计部门的协助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拟定多套安置方案进行比选和优化,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对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协调落实投资,妥善安置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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