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注和支持移民安置区的发展。在安排交通、基本农田、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农田、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实行对口支援。促进库区、安置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
(二)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要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省人民政府及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移民安置工作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州(市)人民政府及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对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保证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移民资金。并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要求,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和项目资金使用报表。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移民资金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范围,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审计部门对下一级政府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内部审计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中介机构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移民安置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省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