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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九)单项移民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变更时,由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和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题论证报告,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核定。
  (十)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并与之签定进度、质量、资金包干合同。
  (十一)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建、复建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十二)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或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初验不合格的,不得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三)验收前,由省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委托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状况作出全面评价,达到标准后方能进行验收。
  五、认真做好后期扶持
  (一)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和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后期扶持资金应当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于身份确认困难等特殊原因,导致难以补贴到移民个人的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但必须以移民为主。具体扶持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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