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划未经审批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项目筹建或施工区征地移民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与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筹建期工作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将工程相关情况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方可签订协议,开展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工程开工后,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单位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或者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直接费用拨付到相应的移民机构。
独立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应于上年10月底前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
(三)移民安置工程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核准后方可拨款开工。
(四)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期补助费、农副业设施等计人移民个人财产。其他补偿费计人集体财产,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开发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五)跨县(市、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移民区与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按照协议负责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六)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移交给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七)对自行安置的移民,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查,张榜公布,依法公证,货币兑现”的程序办理手续后,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划拨费由移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给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移民的生产和建设用地。
(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开工后,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综合设计代表进驻实施现场,负责向实施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在实施中确需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时,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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