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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执行移民补偿补助政策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耕地亩产值以库区实地测算的平均亩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该耕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二)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园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
  (三)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项目占用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1/2执行。
  (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工程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于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对于原标准、原规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户,应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费,以使其可修建基本用房。人均基本用房面积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或相当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
  (八)移民远迁后,其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之外本村民小组地域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果木等私人财产应当予以补偿;无法利用又无法调剂转让的剩余集体资产应提出处理措施。
  (九)省际界河上的项目,如邻省补偿标准和税费征收标准高于我省的,参照邻省标准执行。
  (十)对土地权属和类别划分有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十一)农村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的,其建设费和运行管理费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十三)移民安置生产生活用水一般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确需采用提水方式的,其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四、加强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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