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4.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封库令”要求,对明确的范围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三)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当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参与,提出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推荐移民安置方案,并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项目法人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实物指标分解细化到户的工作。
(五)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
省移民主管部门在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后3年尚未开工建设或5年未实施移民搬迁安置的,开工建设或实施搬迁前应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六)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进行项目施工筹建,须经国家或省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施工区移民工作要统筹规划,移民搬迁安置完毕后,筹建工程方可开工建设,不能搞临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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