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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认真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按照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移民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二、加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阶段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省移民主管部门报送下达“封库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随申请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下:
  1.经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评估或批准的流域水电规划和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项目主管单位技术审查确认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经确定的征地红线和淹没水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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