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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1.新建廉租住房6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30亩,项目选址位于江阳区兰田镇重湾,龙马潭区龙马大道齐观段,纳溪区河东新区。项目分别由江阳区政府、龙马潭区政府、纳溪区政府负责实施并完成。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新增保障2000户。

第六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 资金计划安排
  2008年到2010年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7500万元,其中900万元为国家专项补助资金,6600万元由市、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资金需求分配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建廉租住房600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0万元,市、区财政安排资金2700万元,计3600万元。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财政安排资金3900万元。其中:
  2008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2000户,累计3600户,计划安排资金800万元。
  2009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1500户,累计5100户,计划安排资金1300万元;
  2010年,新增住房租金补贴1500户,累计6600户,计划安排资金1800万元。

第七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用地实行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划拨用地成本计入建设成本。
  2.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廉租住房租金免收预算外资金调剂金。
  4.水、电、气、电信、光纤等应收事业费,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协商收取。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政策
  1.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土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并控制好户型面积。其中,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的双困家庭中按困难程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3.从2007年起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申请、审核符合当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以租金补贴方式,实行应保尽保。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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