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监测及超标治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和效率测定、鉴定;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及新、扩、改建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节能监督
发供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发变电设备和线路损耗等。
(八)电能质量监督
幅值质量(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不平衡度)和波形质量(频率、正弦波形畸变率)。
(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按规定安装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保证其投入率、正确动作率,并对动作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十)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的监督管理
各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应在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工作。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主要包括:一次调频试验、AGC投运试验,发电机进相、定子绕组端部模态振型试验,变压器(耐压、变形)试验,PSS功能整定试验,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建模试验,谐波测量及治理,主要辅机故障甩负荷(RB)试验等。
电力技术监督还包括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计量、励磁、振动等内容。
第四章 电力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电力技术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电力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六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与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按一定的标准,通过签定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服务合同暂按现有模式执行。
第十七条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责任制,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过程上的全程性,范围上的完整性和技术上的准确性。通过技术经济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后,由于监督工作执行不力而发生失监、漏监、误监,导致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文件中应写明相应的责任处罚条款。未通过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造成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真空或断档,关系电网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的,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应在电力安全、节能发电调度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