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安徽省电力技术监督的执行单位,负责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接受省经委和电力行业协会对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电力技术受监单位接受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整体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徽省区域内所有并网发供电企业及涉及电力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均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电力行业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等规定,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二)牵头组建本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网,组织监督网按照规程持续有效运转,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
(三)制定年度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异常分析、监督报表统计等工作;开展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承担的试验、分析、检验、测试、检查、校验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工作;开展电力行业电测和热工计量体系等的量值传递工作。
(四)组织开展技术监督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为电力运行安全、节能发电调度提供相关依据。
(五)参与本省电力系统重大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及时提出需要整改的意见和要求。
(七)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设备、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品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八)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应用新技术。
(九)掌握本省发、供电企业受监设备技术参数和计量装置的技术情况,指导电力技术受监单位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参数和计量标准装置的技术档案。
(十)根据电力技术发展和生产、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充实、延伸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范围和要求的建议。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