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电力〔2007〕2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
电力法》、国家电监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安生〔1996〕43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技术监督,是指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采用规范的测试方法和管理手段,对在电力建设、生产及电能的传输使用过程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构成系统的健康水平以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验证及评价,以确保电力设备及系统在安全、环保、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区域内所有并网发供电企业及涉及电力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省的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安徽省电力行业协会受省经委委托负责全省电力行业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