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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突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区县政府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独立,不得向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为加强对村镇的规划管理,各区县应设立直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划拨土地的,未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出让土地的,未具有城乡规划部门的拍卖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业项目、危化品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未出具用地规划性质确认意见,有关部门不得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消防审核等前期工作。城乡规划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在城镇规划区内,各种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等必须遵循和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三)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市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流程和前置条件,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工作。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批准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继续建设的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
  (四)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利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和面积核发房屋产权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同意,任何部门严禁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城乡规划法》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责令其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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