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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3.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4.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为全面提高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设计水平,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积极引进高水平、新理念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参与我市的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坚决消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
  (三)搞好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政府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政府或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作好每年度资金安排。
  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为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城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城镇总体规划成果还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村庄规划要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要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在确定已对照各级评审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后方可上报审批。各种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和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机制。市区县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要由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重大建设活动的技术咨询和审查,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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