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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分配机制的试行意见

  (一)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社会各方大力支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总工会、发改委、国资委、经委、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要在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数据,并明确企业的利润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的关系,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依法审查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企业、工会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督促整改;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主动协调、指导和督促工资协议的落实。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个私协会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各级国资、发改、经委、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建立健全要约书和履行情况报告书制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启动要约程序,适时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于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20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对整改指令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三)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队伍,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建立市、区县、街(镇)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承担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或者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工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积极维护集体协商代表的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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