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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分配机制的试行意见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100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组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力争达到50%。到2009年底,全市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职工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从而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职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共享共建”。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与职工就提高职工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1. 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
  2. 劳动生产率提高;
  3. 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4.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三)把握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机和内容。企业每年均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行政或工会一方发出要约或需要协商其他事项时,可适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企业(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应重点理顺内部分配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机制。凡按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年度工资增幅应经集体协商后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确定工资总额。企业经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国资委和劳动部门要研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年薪标准,明确其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关系并规定这个比例应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确认后才能施行,把职工人均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指标,使年薪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领域。要探索和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与形式,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并做到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同时签订,已签订集体合同尚未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要补签。要加快推进各类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力帮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模式。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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