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1.全年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辖市(区)由市政府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分别再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2.设季度考核奖,奖励资金每季度1.5万元,全年共6万元,由市政府对每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辖市(区)进行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订)。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规模以上民营投资、新增销售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数、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本地区GDP比重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私营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数、私营个体注册资本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
3.吸纳民资到位以银行进账单和工程竣工报告、购买设备票据、征地费用支付发票等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4.基础管理工作、新引进亿元以上民资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六、考核方法
1.全年考核于次年1月份进行,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发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2.季度考核奖于每季度次月进行,对辖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序时进度、全市性招商等重大活动组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七、考核对象
1.全年考核对象为: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2.季度考核对象为:辖市(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
3.辖市(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人员,由各辖市(区)根据考核得奖情况,自定奖励比例和奖金来源。
八、其他
1.全年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