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职责]
全过程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负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将中标合同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完整地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或者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公用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以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项目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义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并对其代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其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使用功能、需求、标准等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