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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藏政发(2007)10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
(自治区教育厅)

  为积极推进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师范毕业生是我区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来源。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师范生资源,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区师范毕业生一直实行计划分配的就业制度,对保证“两基”攻坚的教师配备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两基”攻坚工作的基本完成,师范生继续实行统招统分的就业制度与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凸显。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教育事业整体水平,建立开放的教师培养体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结合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实施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也势在必行。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充分调动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事关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从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实际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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