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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修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垂直管理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和旗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反馈信息;
  (四)建立健全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五)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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