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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积极引进外部考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市、区两级配备专职的定点屠宰执法人员,建立稳定的执法队伍,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抓好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镇(街)应配备一名以上专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区、镇财政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着重树立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意识,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的意识。

  四、管建并举,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和保障性工作

  积极发展规模化生产和流通,不断提高食品和食用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现代化水平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生产流通企业的发展,提升生产流通业态,引入优质食品,推进品牌建设和“放心肉”、“放心菜”体系建设,从根本上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础。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升级改造。积极推进本地生猪养殖和蔬菜种植的规模化和无公害化改造。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引进设备,支持规模企业生产放心食品进入市场。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和改造。在岛内两区推行豆制品集中生产加工,实现规范化工厂管理。

  (二)进一步推进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批发市场建设,推动闽南果蔬等市场实施绿色市场改造。鼓励食品流通企业加强与供应基地的联系,探索以流通企业为龙头,采取“企业+基地”的做法,通过流通企业支持生产基地实施无公害改造和加强农残、药残监测。进一步加强“放心肉”、“放心菜”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流通体系的农残、药残监测体系建设、配送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改超工作,将思明、湖里两区的国有农贸市场改造为生鲜超市,力争全面完成思明、湖里两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推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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