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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2008年我市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个确保,一个提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把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认识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识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批发企业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同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人员,适时自行检查。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按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食品,要依法检验。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销售者要停止销售。

  (三)强化各区政府的责任。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开展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负责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与检疫,其中包括畜禽屠宰环节的宰前和宰后检疫;负责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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