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综合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单项考评。日常考核结果按40%,年度综合考核按60%的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行政许可;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议标准。
考核评议主要采取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检查、业务测试、问卷调查等方法,结合平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自治区卫生厅也可组织各盟市间的互相评议。
第六条 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三档:≥90分为优秀;70~90分为达标;<70分为不达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和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日常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并报卫生部。
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区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卫生部《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