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申请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符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积极配合予以相应的调整。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5),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准确分析年金发展状况,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季度编制《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等统计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6),并以excel形式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6〕12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2、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3、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